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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 中国人民大学开展“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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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3:5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配合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实施,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着眼于培养一批能够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填补我国前沿学科及空白学科的人才缺口,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使重点支持的科研团队及学科专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家设立了“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为保证此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我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选派工作的指导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面向学院、依靠学院、服务学院。
二、选派学科专业
    结合学校创新团队、基地和平台、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优先资助被列入我校“985工程”的相对应的学科。
三、选派对象
1、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在读一年级优秀博士生、被选拔为本年度硕博连读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及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需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    申请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优秀在读博士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院校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详细的研修计划,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
四、留学年限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国外大学学习的期限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的学习年限的要求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国外大学学习的期限为6——24个月。
五、申请人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3、          我校非委托培养、非定向培养和非在职培养的全日制在读学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
4、          身心健康;
本项目选派人员暂不包括曾经享受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六、申请及派出渠道
1、    学校和各学院的交流项目;
2、    学校的科研团队、博士生导师与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单位的合作项目;
七、选拔与录取
1、          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2、          收到国外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国外院校导师出具的邀请函及详细研修计划的申请人,经学院初审同意推荐后,申请人需完成如下申请程序:
(1)            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申请并下载相应材料,报名程序按照《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使用简介》的要求执行。(注:①申请人需在留学基金委网站下载2份《单位推荐意见表》。②网上报名申请成功后需点击“提交”按钮实现网上报名的提交)
(2)            交费:申请人需向留学基金委汇款或直接到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报名、评审费500元,费用自理。
(3)            提交材料:申请人需向学院提交留学基金委要求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表(含2份《单位推荐意见表》)、国外院校入学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复印件、免学费或提供学费的证明及报名、评审费汇款凭证或交费收据复印件;
3、          各学院负责对本院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2份《单位推荐意见表》,其中一份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名、院系盖章,另一份不签名不盖章。学院将申请人所有的书面材料连同2份《单位推荐意见表》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送国际交流处,同时被推荐人名单将在学校校园网公告栏发布。国际交流处报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报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4、          选拔时间安排:
(1)    2007年1月22日——23日,关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学生动员会及院系座谈会。
(2)    2007年1月23日——2007年3月10日,各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材料。
(3)    2007年3月11日——2007年3月15日,研究生院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材料。国际交流处报请主管校领导签批,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5、   国际交流处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录取名单后,按照程序通知学生办理出国手续,并将派出人员名单转发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及学生所在学院。
6、  国际交流处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录取名单后,按照程序通知学生办理出国手续,并将最终派出人员名单送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及学生所在学院,以便这些部门据此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八、双学位处理办法
派出学生如果申请获得双方学位,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九、留学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的奖学金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学人员的派出及管理执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
十、其它事项
1、          如遇留学人员因故提前回国或需恢复学籍(业)等情况,学校将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欢迎留学人员回国(校)工作、创业;
3、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研究生院  国际交流处
                                    2007年1月24日

附件1:“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我校申报流程图
国外一流院校
攻读博士学位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
国家留学基金委网页
递交申请
填报有关资料





学院审核并填写《单位推荐意见表》
国际交流处报
主管校长签批
研究生院审查资格并备案
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办理出国派出手续
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约并办理相应派出手续
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国际交流处
(录取名单)










附件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项目)是指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在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中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并师从一流的导师的留学项目。
第三条  实施公派研究生项目要坚持面向学校需要、依靠学校工作、服务学校发展的宗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要为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服务,着眼于培养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填补我国前沿学科及空白学科的人才缺口;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使重点支持的科研团队及学科专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第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总体实施和管理,并适时对项目组织评估;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负责选拔和落实国外院校、导师工作;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协助办理派出手续;驻国外使(领)馆负责在外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五条  2007-2011年计划每年选派50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留学基金委与高校以签署协议的形式确定年度选派计划,年度选派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实际录取人数将根据各校选拔的人员质量确定。
第六条  公派研究生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七条  重点选派的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各高校应根据国家战略、国家重大工程、重大专项以及国内空白学科发展需要,结合本单位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
第八条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关于申请人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3.签约高校的全日制脱产在读学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
4.身心健康。
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第十一条  关于申请类别及要求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需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为在读博士生;需提交国外院校导师出具的邀请信及详细的研修计划,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  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三条  高校负责选拔工作。选拔工作要与高校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相结合。
第十四条  采用网上报名的申请方式,报名程序按照《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使用简介》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关于申请受理程序
1.申请人按所在高校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各校负责审核及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候选人并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如下材料:
1)正式公函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网上打印);
3)候选人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具体包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表(含单位推荐意见表)、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邀请函复印件、免学费或提供学费证明;
4)报名、评审费汇款凭证或交费收据复印件;
3.留学基金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时间统一受理各校提交的网上报名数据和书面材料,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20日-3月20日。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须交纳报名、评审费500元/人。
第十七条  留学基金委负责审核与录取工作,录取结果将于每年4月底公布,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高校。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八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派出后留学人员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派出高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留学人员的管理和回国工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前各校应为其办理同意派出的函件。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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